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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規 / 重補修實施要點

臺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重補修實施要點

106213日修訂

107830日修訂

108829日修訂

一、依據:

(一)108.06.18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104.07.07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61592B號令「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二、目的: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

三、實施對象:學生於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而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重修;因轉學入學、轉換科別而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四、實施辦法:

(一)學校辦理重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1.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學校得開設專班,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2.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得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3.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延長畢業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得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上課規矩依據一般上課規矩辦理)

(二)重補修學分開班時間原則:

1.第一學期星期五第九、十節、週六或日,開設一下、二下之不及格科目重修班。

2.第二學期星期五第九、十節、週六或日及暑假時段,開設一上、二上、三上之不及格科目重修班。

3.五、六月份得為高三未達畢業標準之畢業生開設不及格科目重修密集班。

4.轉學生補修部份得利用星期五第九、十節或配合任課教師時間開班。

(三)教材內容:

1.重補修學分之教學內容,以教科書或自編教材為主,但其教材內容、份量、順序得由授課教師作適當調整。

2.上課時授課教師宜嚴謹授課,實際授課時數至少達總時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其餘時段提供學生提問或自習。

3.每次開課之最後一次上課設為成果驗收日,得以測驗卷評量或多元評量方式。

(四)成績評量:

1.重補修成績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得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評定。

2.重修及格科目之成績,以60分登錄,並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與重修前後成績比較,擇優登錄。

3.補修及格科目之成績,以實得分數登錄,並授予學分。

4.重補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重補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ㄧ以上者,不施予成績評量。

(五)師資安排:

1.重補修學分之任課教師,以教務處聘請該科目校內任課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校內該科兼任教師授課。

2.擔任重補修學分之教師,其每週任課時數不受教師兼代課最高時數之限制。

3.授課教師之指派由科主任或科負責人透過科務會議或教學研究會協調指派認真負責、肯犧牲奉獻之教師為原則。

4.被指派為重補修任課教師若有事無法蒞校授課,請事前找到代課教師,並通知教務處承辦組長。

(六)重補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1.重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為原則,其學分費以每一學分新台幣240元計算。

2.同時參加補救教學及重補修之學生,其抵免時數及退費金額,依據補救教學之相關規定辦理。

3.前項重補修時數抵免及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必須同一學期兩者皆及格才能抵減。

4.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正常課程時段每節課新台幣肆百元,非正常課程時段每節課新台幣伍佰伍拾元計算。

(七)重補修班教師注意事項:

1.重補修班指導老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或科務會議討論決議推選方式。

2.請重補修任課教師擬定教材內容及編訂進度教學,並請準時上下課。

3.任課教師應於第一次上課時妥善安排學生幹部及規定座位,每次下課請注意教室之門窗、電燈、冷氣是否關閉及請學生將垃圾處理乾淨,以還給原班級清爽安全之上課環境。

4.請重補修班教師將學生之出缺席狀況、上課學習情形、平時考查、作業檢查等相關事項列入學生成績考核。

(八)重補修學生注意事項:

1.學生依據本要點提出申請後,應依排定之課表上課並遵守一般學生生活教育規範(必須穿著制服或運動服到校)

2.學生提出申請參加重補修且開班確認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調班或退費。

3.已申請參加重補修學生,未完成繳交費用者,一律不予計算成績(維持原成績)

4.學生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其缺課時數不計入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ㄧ之規定,但達三分之二則不計此次重補修成績,其重補修費用不退還,但可保留修課資格,於下次重修該科時不需繳費;修課資格之保留,同一科目以一次為限。

五、本要點經主任會報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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