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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規 / 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私立僑泰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修訂日期100114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本校校務發展需求訂定之。

第二條   名稱:定名為「私立僑泰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審議本校課程之規劃設計、特色教學與研究發展,落實本校教學目標為宗旨。

第四條    任務:本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1各科畢業學分數、學分結構。

2課程架構:共同必修、專業必修與選修科目。

3課程整合及科目整合。

4其它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審議各科教學研究會所提出之專業科目課程及共同科目設計。

三、審議各科課程異動與調整。

四、審議與課程相關之法規。

第五條  組織:

一、 本會依課程發展需求分設

(一)高中部課程發展委員會

(二)高職部課程發展委員會

(三)國中部課程發展委員會

二、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副召集人。

三、 組織成員(任務編組)

(一)  高中部課程發展委員會

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實驗研究組長、主任教官、高中部主任及共同科召集人、教師代表三人為高中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二)高職部課程發展委員會

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實驗研究組長、主任教官、各科科主任及共同科召集人、教師代表五人為高職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三)國中部課程課程發展委員會

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實驗研究組長、國中部主任及共同科召集人、教師代表三人為國中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四、 本會得設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長兼任之,承委員會決議,負責召集、聯絡、協調、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五、聘請家長代表一名、校友代表一名、業界代表一名及學者專家一名為本會諮詢
           委員。

第六條    會議:

一、 本會固定於每學期召開會議乙次,並視需要召開不定期臨時會。

二、 本會對於各科課程規劃如有異議,則請各相關科課程發展委員會重新規劃修訂調整。

三、 本會應有委員過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之同意始得議決。

四、 課程規劃為每位教師之職責,本會經會議決議得商請本校具有專長教師就課程發展進行專案研究。

五、 家長代表、校友代表、業界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於每次會議後發給出席費500元。

第七條   本章程由教務發展委員會會議及行政會報討論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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