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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規 / 實習輔導處學生實習管理規則

僑泰中學實習輔導處學生實習管理規則

一、學期開始前實習指導教師依部頒課程標準,配合地區特性,擬定實習計劃及進度表。

二、上實習課時學生按時在指定位置集合整隊並遵守實習上課之規範,實習完畢亦需整隊帶回教室。

三、實習開始前教師需先清點學生人數,檢查工作服、安全防護器、及自備工具後,教師說明工作安全及注意事項、分發工作單、分配工作崗位,再由學生進行實習。

四、實習完畢後學生整理工作場地、保養及維護工具及設備,歸還借用器材後,教師清查學生人數,並實施講評及檢討,養成學生良好工作習慣。

五、每項實習後,學生應繳交實習報告,由指導教師批閱,接受實習輔導處抽查。

六、建立工場人事組織培養學生責任心及領導才能。

七、實習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不論輕重)除予以急救外,並填傷害報告以便追查原因以資預防及改進參考。

八、機具設備在實習時發生故障,應填寫故障報告表並追查故障原因,由指導教師決定賠償責任。

九、每學期得由指導教師依實際進度安排校外參觀,參觀後學生須繳交參觀心得報告經指導教師評閱後,送實習處登記備查。

十、嚴禁學生擅自操作未經許可或分配之機具,並不得任意改變工作崗位或離開工場。

十一、就工作崗位後學生應先檢查設備是否完善,如有問題即報告指導老師處理。

十二、使用正常運轉之機具,應在工作完畢後填寫日常使用保養紀錄卡並簽名表示責任之交代。

十三、在實習工場中嚴禁私自截取實習材料,亦不得攜帶規定外材料,製作非有關實習項目之工作。

十四、工場內除正規之實習操作外,隨時提高警覺,注意安全,嚴禁喧嘩嬉戲。

十五、個人經管之器材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十六、學生實習未依上列各項規定而違反者,依情節輕重除嚴予議處外,若因而致設備之損壞或他人身體之傷害者,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

十七、學生實習期間,為維護學生安全,指導教師不得離開實習場所。

十八、實習指導教師有責任與義務指導學生協助工場環境整潔及設備維護等工作,並隨時提供意見資料以供主任改進之參考。

十九、實習輔導處為督促教學之正常化,得以巡查實習教學並作紀錄,備查。

二十、本規則於實習輔導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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