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0.13實習會議通過
一、依據: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進行工場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等作業。
二、為加強實習(驗)工場廢棄物管理,以防治公害及加強環境保護教育。
三、本要點所指廢棄物指職業類科實習(驗)工場所產生之廢棄物,依其性質可概分三項:
(一)固體:實驗、實習所產生之有害固體廢棄物,如實驗藥品、器材、容器、玻璃、陶瓷、塑膠、布料、空罐等。
(二)液體:化學藥品、油漆、油墨、廢水、廢油……等。
(三)氣體: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氣體、惡臭氣體及各種有害廢氣等
四、各科工場管理人員辦理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及處理工作。
五、各科依實習工場廢棄物管理實施要點,請各科將該科實習工場所產生的廢棄物予以分類處理。
六、廢棄物貯存: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於容器、設施內。各科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設廢棄物貯存設備。
(一)一般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2. 由貯存設施或清除場所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3. 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4.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設置消防設備。
5. 廢鉛酸蓄電池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不得拆解、破壞原形及造成廢液外溢情事。
(二)有害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標示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2. 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3. 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如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七、廢棄物清運及處理:各實習(驗)工場所衍生出之廢棄物及其處理方式分列如下:
項次 | 實習衍生之廢棄物 | 處理辦法 | 備註 |
1 | 金屬廢料 | 依金屬材質分類並集中放置,每學期視廢棄物數量進行清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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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金屬廢料 | 依金屬材質分類並集中放置,每學期視廢棄物數量進行清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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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電料 | 依資源回收分類方式集中放置,定期進行清除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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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油料 | 集中儲存,每學期達一定量時,委交專業廢棄物處理公司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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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驗室廢棄物 | 以塑膠桶分類收集、貯存,並按規定進行清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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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毒廢氣 | 經過濾處理後始才可排放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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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習工場廢棄物,一般廢棄物依垃圾分類後由各科負責廢棄物清理,清理過程應以防止廢棄物飛散、濺漏、溢漏、洩漏及污染環境之設備及措施為原則;必要時,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之。
九、實習(驗)場所應設置安全設備,並於教學中加強培養學生環境保護意識,熟習廢棄物管理方法,養成正確的態度與習慣。
十、本實施要點由實習處務會議研擬經實習會議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可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