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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設備 / 工業安全衛生

實習工廠安全衛生管理

壹、前言

實習工場一向為學校安全衛生工作及管理的重點,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年三月廿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後,實習工場的安全已列為法令管制的重點,如何做好實習工廠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能鑑別危害,進而利用預知危險的精神,找出危害點,再加以危害分析確認其風險是否可為接受,如不能接受則需進行工程改善,或利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約束員工的行為,如此方能將實習工場的危害降至最低。

貳、工作場所及通道

一、工作場所的定義

所謂工作場所,簡單地說,勞工作業或活動的地方盡是工作場所,不過工作場所也有廣義及狄義的意義。廣義的工作場所,是指勞工覆行工作契約由雇主提供勞工作業或活動的場所,包含的範圍較廣,把非實際工作之場所如餐廳、廁所等都含括在內,這也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就業場所」。狹義的工作場所是指某特定工作項目的作業場所,像是精密作業場所是指勞工從事精細工作而需眼精來凝視工作物件的場所,如修理鐘錶等作業地點,其他如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等,均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作業場所」。

二、工作場所的範圍

由於工作場所範圍甚廣,為了事實上的需要能明確指出特定作業項目及範圍,特別在工作場所前冠以行業名稱,以區分某特定工作場所之範圍。舉例如下:

(一) 室內工作場所:是指在室內(四面有牆壁及屋頂)之工作場所。

(二) 密閉空間工作場所:是指某些設備之建造或在內部工作作而空間為密閉之場所所像坑道、儲槽、般艙等處場所。

(三) 缺氧工作場所:是指氧氣濃度底於百分之十八之危險場所,如沉箱、豎境及地下室等。

(四) 危險工作場所:為防範工作場所之火災、爆炸災害之發生。依照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程度,而將工作場所區別為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及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其區分之範圍如下:

1.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如教室、會議室、辦公室、總機交換室、員工宿舍、康樂室、餐廳等。

2.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5.5公尺者,或可燃性液體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60(華氏140)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或通用倉庫、展示場、停車場。

3.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5.5公尺者,或可燃性液體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60度者,或可燃性氣體製造、儲存、使用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與油漆作業場所。

    三、勞工作業場所

實習工場為勞工之作業場所,亦為其作業活動空間,應有防止坍塌、墜落之重要安全措施,並使勞工於工作中不致因跌倒、滑倒、踩傷而發生危害之虞。因此,建築物應預先妥為設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為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合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而雇主依此規定,委由建築師設計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時,應於事前告知建築師有關建築物之使用目的,必要條件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雇主對廠房設施應注意下列幾點:

(一) 必須安全穩固,並作有效之保養。

(二) 工作室樓地致天花板淨高應在2.1公尺以上。

(三) 木造房總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外牆及屋簷應有防火構造,屋頂以不燃性材料。

(四) 工作地面:

1.保持安全狀態,不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之虞。

2.工作場所之地面、牆壁如有洞內及開口之坑、槽、溝等,

應設圍欄化蓋板。

3.工作場所之地面,應保持乾燥整潔。

4.基礎地面,應有足夠強度,能支持設計之荷重,並不得使

5.處置高壓氣體設備之場所,應注意安全距離,以防範二次災害。

    四、通道:

(一) 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均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必要時應設緊急照明系統。

(二) 室內工作場所之通道,應依下列規定:

1.要有適當寬度。

2.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公尺。

3.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4.自路面起二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5.主要人行道及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三) 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盡量避免交叉

(四) 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寬度加一公尺。

(五) 車輛通行道上,禁止放置物品。

(六) 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狀態。而該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七) 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扶手踏板、梯等適當通行設設備。

(八) 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

1.具堅固之構造。

2.傾斜角度再30°以下。

3.傾斜角度超過15°以上,應設踏條或防止溜滑之措施。

4.有墜落之虞,應設高度75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5.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15公尺者,每隔10公尺內,設

平台一處。

6.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8公尺以上階梯,應每隔7公尺內設

平台一處。

7.通道如使用漏空格條,其縫間隙不超過12公釐,超過實

應裝鐵絲網防護。

五、安全門及安全梯

(一) 應用耐火材料構造,如狦易燃材料者外面應包金屬皮。

(二) 應向外開。

(三) 應直達室外空地。

(四) 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低於2公尺,並裝設自動向外開啟之自動安全門。

(五) 與工作地點距離,不超過35公尺。

(六) 工作場所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不得少設兩處,超過二百人以上,每超過一百五十人應增設安全門一處,並均勻分佈設置。

六、梯子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三)踏修與牆壁間應保持續16.5公分以上之淨距。

(四)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

(五)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

(六)梯長超過9公尺時,應每隔6公尺設一平台。

(七)坑內梯子之傾斜,應保持在野80°以內。

(八)如在原動機與爐房中,或在機械四週通往服務用梯,應依下列規定

1.寬度不得小於56公分。

2.斜度不得大於60°

3.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15公分。

4.應有適當之扶手。

七、採光及照明

照明為作業環境之重要因素,工作場所光線不足,能引超眼睛疲勞,增加意外事故,並影響工作情緒,減少產品產量,因此良好的採光及照明,可減少職業災害,提高生產能力,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份之光線。

(二)光線宜均勻分佈,不宜有明顯之差別。

(三)應防止光線之刺目眩耀。

(四)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採光方法,以儘量開窗,採直接日光之投射為原則,為使夏季免除烈日之直射及冬季採光之充份,可使用適當之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採用自然陽光不足以應需要時,可用人工採光補足之,採光強度表如下:

人工採光強度表

 

場所或作業別

最少照明米燭光數

備註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二十米燭光以上

上表採光強度為通常工作狀況下之最少量,應用時照計算光度至少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如在易積灰塵之工作環境則須在計算光度時至少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

一、 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 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五十米燭光以上

一、 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

二、 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及其他初步辦理之工業製造。

一百米燭光以上

須細辦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產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二百燭光以上

一、 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

二、 一般辦公場所。

三百米燭光以上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細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作、深色毛織等。

五百至一千米燭光以上

須極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檢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一千米燭光以上

 

(七)燈盞裝置應採玻璃燈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需完全包覆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

(九)下列場所,應特別注意其採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1. 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2. 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3. 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4.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

5. 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6. 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道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

7. 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在易燃品或易爆炸品儲存的場所,其照明要採用防爆構造的電器裝置。

八、顏色及標示

工作場所以色彩及標示是改善工作環境的必要措施,它是工業會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尤其在交通、商品、室庭等場合屢見不鮮。顏色和安全標示是利用人的視覺,將必需的資訊經由顏色、標示等方式,傳達及警告作業人員,來消除其不安全動作,改良環境中潛在的危險狀況。它雖不能代替保護措施和安全指示,但卻能非常有效地輔助其達成任務。對於下列場所或設備應予標示。

(一) 具有危險或有危害人體之工作處所、或具有危險之機具、輸送化學藥品之管線、危險液體容器,應以標誌、顏色等方法予以警告。

(二) 各工作場所設及備危險因素限界,應予明白標示。

(三) 機具最大安全負荷,應以明顯標示。

(四) 急救用具及材料、備應加明顯標示。

又設置標誌應遵行下列幾個原則:

1. 示及顏色應符合險物及有害物識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以建立統一化及標準化。

2. 要注意色彩、明視度及使用文字之應用。

a

作注

程意

序操

b

注意

操作

程序

c

注意

操作程序

d

注意操作程序

        cd排列方式較簡單明白

3.  標示應設在適當的位置,並與標示高度、大小、距離相互配合。

4.  標示本身應具安全性。

九、通風與換氣

工作場所之空氣,因體勞工生理動致消耗氧氣或其所產生之二氧化碳、熱、水蒸氣以及因生產過所發生之氣體、蒸氣、粉塵、熱等之影響,而變更空氣之成分或增高溫濕度。因此為保持勞工之健康及改善工作環境,工作場所之通風換氣具有重要之意義,有關通風及換氣應依列規定辦理。

(一) 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越四公尺以上之空門日不計外,每一勞工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二) 對境內或儲槽內作業,應設置適當之通風設備。

(三) 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份等可直接與大氣相之開口部份面積,應保持在地板面積之廿分之一以上。但置備具有充份換氣能力之設備者,不在此限。如在氣溫攝氏十度以下換時,於換氣之際,不得使勞工曝露於每秒1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四) 工作場所以機械方式,使空氣充份流通,應採措施如下:

1.一般通風以調節新鮮空氣,減低室內溫度為主。

2.不論採用機械或自然通風,或兩者互用,工作場所之新鮮空氣,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1.7以下

.~14.

14.~28.

28.3以上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0.6立方公尺

0.4立方公尺

0.3立方公尺

.14立方公尺

(五) 有害物質工作場所,應依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準及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等作業有關規定,設置通風設備。

十、整潔

所謂整潔是指一般工作場所的機械設備或材料器具的方放置,必須保持整齊,工作環境必須保持清潔而言。如果工作場所任其雜亂無章,藏污納垢,而不能經常保持窗明地潔,則工作的心情定然無法保持舒暢愉快。雇主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對勞工工作場所除日常清外,應每隔六個月全面大掃除並配合當地衛生機關實施滅鼠、滅蟲等措施。

(二) 廢棄物應依照環保署公告之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辦理。

(三) 飲用水應答符合當地水質衛生標準。

(四) 餐廳、廚房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應有餐具消毒設備、保存設備。

(五) 被有害物、易腐蝕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虞之場所或周圍牆壁,應予適當之清洗。

(六) 對物料堆放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2. 不得影響照明。

3. 不得防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不得阻礙交或出入口。

5.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有效功用。

6.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7. 不得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者。

(七) 積堆物料,注意有無崩塌或掉落之虞。

(八) 引火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定置於險品倉庫。

(九) 鋼瓶應依種類隔離儲存,必加以適當固定。

參、機械安全防護

一、 傳動帶裝設之防護物

(一)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 富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央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行之各段,應裝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 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泂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 動力傳導裝置之防護物

(一) 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二) 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

(三) 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四) 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煞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五)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左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1.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

2. 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橋或掩蓋。

(六)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

1. 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2. 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一律向左或向右,並加標示。

3. 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七)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三.研磨機作業安全

(一) 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速用周速度者。

(二) 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三) 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四) 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

(五) 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六) 前項第一款之速率試驗,應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加百分之五十為之。直徑不滿十公分之研磨輪得免予速率試驗。

    四.一般作業安全

()對於動帶,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規定不用時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防止之。

()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轉中之立式車床、龍門刨床等之床台。但置有緊急制動置使搭乘於床台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轉者,不在此限。

肆、起動機具安全

一. 起重機作業安全

(一) 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二) 對於各種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

(三)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釣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四) 對於起重機之吊釣或吊具,為防止興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有至少保持0.25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五) 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規定於運轉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之下方。但吊舉物掉落,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六) 對於起重升降機具所使用之吊釣或釣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但起重升降機具有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 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 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

2. 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

3. 有龜裂者。

(八) 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 鋼索一然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2.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3. 有顯著變氣或腐蝕者。

4. 已扭結者。

(九) 不得使用已變氣或已龜裂之吊釣、釣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十) 不得使用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 已斷一索子索者。

2. 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二、升降機使用安全

(一)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做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

(二) 對於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人數,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

(三) 對於故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四) 對於升降機,應設置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

伍、高壓容器安全

一.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 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 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 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 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 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二.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二) 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三) 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四) 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五) 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如輪胎。

(六) 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

(七) 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

(八) 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

(九) 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

(十) 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必要時,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三. 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 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 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為原則。

(九)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十) 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四. 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除前條規定外,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

五. 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二) 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

(三) 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貯藏。

(四) 預防異物之混入。

六. 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二) 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三) 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四) 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陸、熔融高熱物作業安全

一. 於建築物中熔融高熱物之處理設備,為避免引起水蒸汽爆炸,該建築物應有地板面不積水及可以防止雨水由屋頂、牆壁、窗戶等滲入之構造。

二. 對於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設施。

(二) 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

(三) 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三. 使勞工從事將金屬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放止爆炸,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時,如得作業。

四. 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為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柒、實習工場管理

一. 實習工場土木設施安全衛生規劃

設計建造實驗室時,對於一些土木設施的安全衛生考量應特別強調其地板負荷及牆面地板塗裝之功能需求。茲分別說明於後。

(一)樓地板負荷

實驗室樓地板結構強度之考量,在建造時基於安全興衛生之因素,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一般實驗室樓地板結構度應耐負荷如下:

檢驗區:375~625公斤/平方米

辦公區:300~500公斤/平方米

通道樓板:500~1250公斤/平方米

而一些實驗區樓地板強度之需求,依實際狀況如放置超重儀器及特殊振動設備時,而予以強度補強。

(二)牆面、地板塗裝之特殊功能

實驗室人員作實驗場所環境應注意如何避免由於本身設計不當而造人員的傷害,如牆面地板塗裝皆應考慮防止滲透、容易保持清潔的材質,通常地板採用PVC地磚、磁磚或水泥地板塗環氧樹脂。而牆面油漆粉刷宜避免太亮而造成眩光反射。

(三)充分的照明與採光

實習工場空間應力求寬敞、空氣要流通、光線要好、但應防止使陽光直接照射化學藥品,宜採用遮陽設施作適當的照明。

(四)消防器材配置

1.滅火器

實驗室常因於操作不慎而引起爆炸或由於使用易燃物不當而造成實驗室火災,此時造成人員傷害及財物損失難以估計,宜以最短期間鎮靜地使火源切斷消滅。故滅火器如何正確選用及配置是很重要的實驗室安全衛生硬體設施之一。

每一個實驗室中庄準備至少一種以上滅火器具,擺放於容易取得並遠離有害地區,一般置放於進入實驗室門口外,通道上較為理想。實驗室常用之滅火器:

(1) 水型滅火器:

常用於易燃物所引起之火災,如木材、紙張及碎布等。

(2) 乾粉化學型滅火器:

可用於大部分火災,特別是因易燃液體、金屬及電等所引起之火災。

(3) 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可用於因易燃性液體引起之小火,及用於因電子儀器或設備所引起之火災。

2.防火、滅火氈

防火、滅火氈適用於小火或火場中人員之裹身逃生用,應置於實習工場內明顯易取得之處。

二. 實習工場溫度及排氣通風系統考量

實習工場溫度、濕度的適當與否,以及空氣流通與否,對於工作人員工作效率,以及工作安全衛生與否皆有很大的關係。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實習工場溫度考量

溫度及濕度適當與否,對於工作人員舒適性及精密度儀器使用壽命及精密度影響甚鉅。溫度由於受整體換氣之影響,其溫度及濕度大致與室外之溫度相當,工作人員體溫受到外界溫度變化感覺最大,直接影響工作人員的舒適性。對於精密儀器其溫度最好維持在20±2°C,相對濕度則維持在60±5°C

(二) 實習工場排氣通風系統考量

安全、舒適、健康的實驗工作環境,為每一位從事實驗工作人員所追求的目。由於各種實驗產生有害氣體及熱能之影響造成實習工場空氣品質改變,對於人體健康問題造成危害。故實習工場排氣通用系統良好與否,直接會影響工作人員情緒及健康。

通風之目的在於防止空氣污染物、熱、微生物在工作場所積留造成不舒適或危害,並避免粉塵、燻煙在密閉空間累積產生瀑炸或火災之危險。

基本上,通風係藉由自然或機械方式,將空氣供給某處或從某處將空氣排放出的過程。通常通風排氣分全面性與局部性兩種。全面性通風是工場所為了舒適,將室內的空氣藉由自然或機械通風方式排出室外或引人室內。

在實習工場設計排氣通風設備時,應考慮以下原則有:

1.  空調系統應採各實習工場獨立循環空調式,避免各實習工場互相污染。

2.  各實習工場空調排氣於管線末端須經廢氣處理設備。

3.  中央空調系統應考慮新鮮空氣進氣口遠離實習工場廢氣排放口。

    設計空調系統換氣所需之風量視實習工場每位人員佔空氣體積之多寡而定,決定所提供之新鮮空氣應滿足表3-4需求。

        表3-     實習工場所需提供新鮮空氣之量

工作場所每人所佔體積

(M3)

5.7

5.7~14.2

14.2~28.3

25.3以上

每分鐘每人所需新鮮空

氣體積(M3)

0.6

0.4

0.3

0.14

    範例:有一實習工場,其空間尺寸:

25 m,寬10 m,高4 m,平日實驗學生人數30人,最大日之實驗學生人數50人,卻利用全面換氣裝置提供新鮮空氣,則該實習工場需最小之通風量為何?

說明:工作場所總有效氣積為

25m×10m×4m1000m3

最大日實驗學生50人,實驗場所每人所佔體積為:

          1000 m3/50人=20 m3/

由表3-4查得,每分鐘每人所需之新鮮空氣體為0.3m3故實習工場所需之風量為:

0.3 m3/人一分×50人=15 m3/min

於長邊處每5公尺裝置一台風扇,每台風扇之送風量為:

15 m3/min/53 m3/min

註:()風扇應選級數低,避免噪音干擾。

()有效氣積指高度在4m以下之空間。

局部排氣通風通常使用排氣櫃設備防止毒性化學品及放射性物質停留在室內,設置位置應考量遠離實習工場主要出口以策安全,於置於較偏僻角落,以減少人員與物品在排氣櫃前交通量及減輕因交通量增加對排氣櫃正常運作之影響。排氣櫃台面(櫃內)材質須耐腐蝕、抗衝擊,如為具有產生壓力或反應性之實驗,櫃門玻璃窗更應採強化安全玻璃或防爆玻璃。至於排氣風速要求全開平均為0.37m/s,毒性為0.5m/sisotope0.6m/s

三. 化學品貯存系統

使用化學藥品之原則,宜以統一集中保管分類使用,並注意依各種藥品特性加以安全化考量設置化學藥品櫃(或藥品室),其設計宜注意事項:

(一) 排氣通風良好。

(二) 防爆型。

(三) 消防感知自動滅火器。

(四) 分類藥品區隔。

(五) 易燃、易爆、劇毒物應為隔離專用之貯存場所。

(六) 劇毒物質依毒管法規定管理(如標示、偵測、警報),其詳細於第四章化學品管理作介紹。

四. 實習工場供氣系統

供氣系統安全考量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壓縮空氣,瓦斯管線應耐壓測試。

(二) 氣體鋼瓶房之設計。

一般實習工場各實習工廠安全衛生管理

壹、前言

實習工場一向為學校安全衛生工作及管理的重點,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年三月廿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後,實習工場的安全已列為法令管制的重點,如何做好實習工廠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能鑑別危害,進而利用預知危險的精神,找出危害點,再加以危害分析確認其風險是否可為接受,如不能接受則需進行工程改善,或利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約束員工的行為,如此方能將實習工場的危害降至最低。

貳、工作場所及通道

一、工作場所的定義

所謂工作場所,簡單地說,勞工作業或活動的地方盡是工作場所,不過工作場所也有廣義及狄義的意義。廣義的工作場所,是指勞工覆行工作契約由雇主提供勞工作業或活動的場所,包含的範圍較廣,把非實際工作之場所如餐廳、廁所等都含括在內,這也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就業場所」。狹義的工作場所是指某特定工作項目的作業場所,像是精密作業場所是指勞工從事精細工作而需眼精來凝視工作物件的場所,如修理鐘錶等作業地點,其他如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等,均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作業場所」。

二、工作場所的範圍

由於工作場所範圍甚廣,為了事實上的需要能明確指出特定作業項目及範圍,特別在工作場所前冠以行業名稱,以區分某特定工作場所之範圍。舉例如下:

(一) 室內工作場所:是指在室內(四面有牆壁及屋頂)之工作場所。

(二) 密閉空間工作場所:是指某些設備之建造或在內部工作作而空間為密閉之場所所像坑道、儲槽、般艙等處場所。

(三) 缺氧工作場所:是指氧氣濃度底於百分之十八之危險場所,如沉箱、豎境及地下室等。

(四) 危險工作場所:為防範工作場所之火災、爆炸災害之發生。依照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程度,而將工作場所區別為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及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其區分之範圍如下:

1.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如教室、會議室、辦公室、總機交換室、員工宿舍、康樂室、餐廳等。

2.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5.5公尺者,或可燃性液體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60(華氏140)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或通用倉庫、展示場、停車場。

3.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5.5公尺者,或可燃性液體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60度者,或可燃性氣體製造、儲存、使用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與油漆作業場所。

    三、勞工作業場所

實習工場為勞工之作業場所,亦為其作業活動空間,應有防止坍塌、墜落之重要安全措施,並使勞工於工作中不致因跌倒、滑倒、踩傷而發生危害之虞。因此,建築物應預先妥為設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為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合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而雇主依此規定,委由建築師設計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時,應於事前告知建築師有關建築物之使用目的,必要條件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雇主對廠房設施應注意下列幾點:

(一) 必須安全穩固,並作有效之保養。

(二) 工作室樓地致天花板淨高應在2.1公尺以上。

(三) 木造房總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外牆及屋簷應有防火構造,屋頂以不燃性材料。

(四) 工作地面:

1.保持安全狀態,不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之虞。

2.工作場所之地面、牆壁如有洞內及開口之坑、槽、溝等,

應設圍欄化蓋板。

3.工作場所之地面,應保持乾燥整潔。

4.基礎地面,應有足夠強度,能支持設計之荷重,並不得使

5.處置高壓氣體設備之場所,應注意安全距離,以防範二次災害。

    四、通道:

(一) 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均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必要時應設緊急照明系統。

(二) 室內工作場所之通道,應依下列規定:

1.要有適當寬度。

2.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公尺。

3.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4.自路面起二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5.主要人行道及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三) 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盡量避免交叉

(四) 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寬度加一公尺。

(五) 車輛通行道上,禁止放置物品。

(六) 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狀態。而該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七) 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扶手踏板、梯等適當通行設設備。

(八) 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

1.具堅固之構造。

2.傾斜角度再30°以下。

3.傾斜角度超過15°以上,應設踏條或防止溜滑之措施。

4.有墜落之虞,應設高度75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5.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15公尺者,每隔10公尺內,設

平台一處。

6.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8公尺以上階梯,應每隔7公尺內設

平台一處。

7.通道如使用漏空格條,其縫間隙不超過12公釐,超過實

應裝鐵絲網防護。

五、安全門及安全梯

(一) 應用耐火材料構造,如狦易燃材料者外面應包金屬皮。

(二) 應向外開。

(三) 應直達室外空地。

(四) 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低於2公尺,並裝設自動向外開啟之自動安全門。

(五) 與工作地點距離,不超過35公尺。

(六) 工作場所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不得少設兩處,超過二百人以上,每超過一百五十人應增設安全門一處,並均勻分佈設置。

六、梯子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三)踏修與牆壁間應保持續16.5公分以上之淨距。

(四)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

(五)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

(六)梯長超過9公尺時,應每隔6公尺設一平台。

(七)坑內梯子之傾斜,應保持在野80°以內。

(八)如在原動機與爐房中,或在機械四週通往服務用梯,應依下列規定

1.寬度不得小於56公分。

2.斜度不得大於60°

3.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15公分。

4.應有適當之扶手。

七、採光及照明

照明為作業環境之重要因素,工作場所光線不足,能引超眼睛疲勞,增加意外事故,並影響工作情緒,減少產品產量,因此良好的採光及照明,可減少職業災害,提高生產能力,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份之光線。

(二)光線宜均勻分佈,不宜有明顯之差別。

(三)應防止光線之刺目眩耀。

(四)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採光方法,以儘量開窗,採直接日光之投射為原則,為使夏季免除烈日之直射及冬季採光之充份,可使用適當之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採用自然陽光不足以應需要時,可用人工採光補足之,採光強度表如下:

人工採光強度表

 

場所或作業別

最少照明米燭光數

備註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二十米燭光以上

上表採光強度為通常工作狀況下之最少量,應用時照計算光度至少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如在易積灰塵之工作環境則須在計算光度時至少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

一、 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 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五十米燭光以上

一、 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

二、 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及其他初步辦理之工業製造。

一百米燭光以上

須細辦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產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二百燭光以上

一、 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

二、 一般辦公場所。

三百米燭光以上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細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作、深色毛織等。

五百至一千米燭光以上

須極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檢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一千米燭光以上

 

(七)燈盞裝置應採玻璃燈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需完全包覆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

(九)下列場所,應特別注意其採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1. 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2. 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3. 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4.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

5. 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6. 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道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

7. 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在易燃品或易爆炸品儲存的場所,其照明要採用防爆構造的電器裝置。

八、顏色及標示

工作場所以色彩及標示是改善工作環境的必要措施,它是工業會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尤其在交通、商品、室庭等場合屢見不鮮。顏色和安全標示是利用人的視覺,將必需的資訊經由顏色、標示等方式,傳達及警告作業人員,來消除其不安全動作,改良環境中潛在的危險狀況。它雖不能代替保護措施和安全指示,但卻能非常有效地輔助其達成任務。對於下列場所或設備應予標示。

(一) 具有危險或有危害人體之工作處所、或具有危險之機具、輸送化學藥品之管線、危險液體容器,應以標誌、顏色等方法予以警告。

(二) 各工作場所設及備危險因素限界,應予明白標示。

(三) 機具最大安全負荷,應以明顯標示。

(四) 急救用具及材料、備應加明顯標示。

又設置標誌應遵行下列幾個原則:

1. 示及顏色應符合險物及有害物識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以建立統一化及標準化。

2. 要注意色彩、明視度及使用文字之應用。

a

作注

程意

序操

b

注意

操作

程序

c

注意

操作程序

d

注意操作程序

        cd排列方式較簡單明白

3.  標示應設在適當的位置,並與標示高度、大小、距離相互配合。

4.  標示本身應具安全性。

九、通風與換氣

工作場所之空氣,因體勞工生理動致消耗氧氣或其所產生之二氧化碳、熱、水蒸氣以及因生產過所發生之氣體、蒸氣、粉塵、熱等之影響,而變更空氣之成分或增高溫濕度。因此為保持勞工之健康及改善工作環境,工作場所之通風換氣具有重要之意義,有關通風及換氣應依列規定辦理。

(一) 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越四公尺以上之空門日不計外,每一勞工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二) 對境內或儲槽內作業,應設置適當之通風設備。

(三) 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份等可直接與大氣相之開口部份面積,應保持在地板面積之廿分之一以上。但置備具有充份換氣能力之設備者,不在此限。如在氣溫攝氏十度以下換時,於換氣之際,不得使勞工曝露於每秒1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四) 工作場所以機械方式,使空氣充份流通,應採措施如下:

1.一般通風以調節新鮮空氣,減低室內溫度為主。

2.不論採用機械或自然通風,或兩者互用,工作場所之新鮮空氣,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1.7以下

.~14.

14.~28.

28.3以上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0.6立方公尺

0.4立方公尺

0.3立方公尺

.14立方公尺

(五) 有害物質工作場所,應依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準及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等作業有關規定,設置通風設備。

十、整潔

所謂整潔是指一般工作場所的機械設備或材料器具的方放置,必須保持整齊,工作環境必須保持清潔而言。如果工作場所任其雜亂無章,藏污納垢,而不能經常保持窗明地潔,則工作的心情定然無法保持舒暢愉快。雇主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對勞工工作場所除日常清外,應每隔六個月全面大掃除並配合當地衛生機關實施滅鼠、滅蟲等措施。

(二) 廢棄物應依照環保署公告之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辦理。

(三) 飲用水應答符合當地水質衛生標準。

(四) 餐廳、廚房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應有餐具消毒設備、保存設備。

(五) 被有害物、易腐蝕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虞之場所或周圍牆壁,應予適當之清洗。

(六) 對物料堆放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2. 不得影響照明。

3. 不得防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不得阻礙交或出入口。

5.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有效功用。

6.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7. 不得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者。

(七) 積堆物料,注意有無崩塌或掉落之虞。

(八) 引火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定置於險品倉庫。

(九) 鋼瓶應依種類隔離儲存,必加以適當固定。

參、機械安全防護

一、 傳動帶裝設之防護物

(一)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 富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央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行之各段,應裝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 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泂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 動力傳導裝置之防護物

(一) 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二) 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

(三) 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四) 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煞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五)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左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1.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

2. 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橋或掩蓋。

(六)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

1. 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2. 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一律向左或向右,並加標示。

3. 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七)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三.研磨機作業安全

(一) 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速用周速度者。

(二) 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三) 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四) 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

(五) 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六) 前項第一款之速率試驗,應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加百分之五十為之。直徑不滿十公分之研磨輪得免予速率試驗。

    四.一般作業安全

()對於動帶,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規定不用時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防止之。

()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轉中之立式車床、龍門刨床等之床台。但置有緊急制動置使搭乘於床台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轉者,不在此限。

肆、起動機具安全

一. 起重機作業安全

(一) 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二) 對於各種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

(三)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釣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四) 對於起重機之吊釣或吊具,為防止興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有至少保持0.25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五) 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規定於運轉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之下方。但吊舉物掉落,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六) 對於起重升降機具所使用之吊釣或釣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但起重升降機具有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 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 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

2. 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

3. 有龜裂者。

(八) 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 鋼索一然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2.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3. 有顯著變氣或腐蝕者。

4. 已扭結者。

(九) 不得使用已變氣或已龜裂之吊釣、釣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十) 不得使用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 已斷一索子索者。

2. 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二、升降機使用安全

(一)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做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

(二) 對於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人數,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

(三) 對於故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四) 對於升降機,應設置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

伍、高壓容器安全

一.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 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 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 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 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 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二. 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二) 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三) 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四) 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五) 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如輪胎。

(六) 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

(七) 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

(八) 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

(九) 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

(十) 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必要時,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三. 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 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 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為原則。

(九)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十) 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四. 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除前條規定外,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

五. 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二) 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

(三) 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貯藏。

(四) 預防異物之混入。

六. 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二) 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三) 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四) 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陸、熔融高熱物作業安全

一. 於建築物中熔融高熱物之處理設備,為避免引起水蒸汽爆炸,該建築物應有地板面不積水及可以防止雨水由屋頂、牆壁、窗戶等滲入之構造。

二. 對於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設施。

(二) 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

(三) 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三. 使勞工從事將金屬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放止爆炸,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時,如得作業。

四. 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為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柒、實習工場管理

一. 實習工場土木設施安全衛生規劃

設計建造實驗室時,對於一些土木設施的安全衛生考量應特別強調其地板負荷及牆面地板塗裝之功能需求。茲分別說明於後。

(一)樓地板負荷

實驗室樓地板結構強度之考量,在建造時基於安全興衛生之因素,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一般實驗室樓地板結構度應耐負荷如下:

檢驗區:375~625公斤/平方米

辦公區:300~500公斤/平方米

通道樓板:500~1250公斤/平方米

而一些實驗區樓地板強度之需求,依實際狀況如放置超重儀器及特殊振動設備時,而予以強度補強。

(二)牆面、地板塗裝之特殊功能

實驗室人員作實驗場所環境應注意如何避免由於本身設計不當而造人員的傷害,如牆面地板塗裝皆應考慮防止滲透、容易保持清潔的材質,通常地板採用PVC地磚、磁磚或水泥地板塗環氧樹脂。而牆面油漆粉刷宜避免太亮而造成眩光反射。

(三)充分的照明與採光

實習工場空間應力求寬敞、空氣要流通、光線要好、但應防止使陽光直接照射化學藥品,宜採用遮陽設施作適當的照明。

(四)消防器材配置

1.滅火器

實驗室常因於操作不慎而引起爆炸或由於使用易燃物不當而造成實驗室火災,此時造成人員傷害及財物損失難以估計,宜以最短期間鎮靜地使火源切斷消滅。故滅火器如何正確選用及配置是很重要的實驗室安全衛生硬體設施之一。

每一個實驗室中庄準備至少一種以上滅火器具,擺放於容易取得並遠離有害地區,一般置放於進入實驗室門口外,通道上較為理想。實驗室常用之滅火器:

(1) 水型滅火器:

常用於易燃物所引起之火災,如木材、紙張及碎布等。

(2) 乾粉化學型滅火器:

可用於大部分火災,特別是因易燃液體、金屬及電等所引起之火災。

(3) 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可用於因易燃性液體引起之小火,及用於因電子儀器或設備所引起之火災。

2.防火、滅火氈

防火、滅火氈適用於小火或火場中人員之裹身逃生用,應置於實習工場內明顯易取得之處。

二. 實習工場溫度及排氣通風系統考量

實習工場溫度、濕度的適當與否,以及空氣流通與否,對於工作人員工作效率,以及工作安全衛生與否皆有很大的關係。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實習工場溫度考量

溫度及濕度適當與否,對於工作人員舒適性及精密度儀器使用壽命及精密度影響甚鉅。溫度由於受整體換氣之影響,其溫度及濕度大致與室外之溫度相當,工作人員體溫受到外界溫度變化感覺最大,直接影響工作人員的舒適性。對於精密儀器其溫度最好維持在20±2°C,相對濕度則維持在60±5°C

(二) 實習工場排氣通風系統考量

安全、舒適、健康的實驗工作環境,為每一位從事實驗工作人員所追求的目。由於各種實驗產生有害氣體及熱能之影響造成實習工場空氣品質改變,對於人體健康問題造成危害。故實習工場排氣通用系統良好與否,直接會影響工作人員情緒及健康。

通風之目的在於防止空氣污染物、熱、微生物在工作場所積留造成不舒適或危害,並避免粉塵、燻煙在密閉空間累積產生瀑炸或火災之危險。

基本上,通風係藉由自然或機械方式,將空氣供給某處或從某處將空氣排放出的過程。通常通風排氣分全面性與局部性兩種。全面性通風是工場所為了舒適,將室內的空氣藉由自然或機械通風方式排出室外或引人室內。

在實習工場設計排氣通風設備時,應考慮以下原則有:

1.  空調系統應採各實習工場獨立循環空調式,避免各實習工場互相污染。

2.  各實習工場空調排氣於管線末端須經廢氣處理設備。

3.  中央空調系統應考慮新鮮空氣進氣口遠離實習工場廢氣排放口。

    設計空調系統換氣所需之風量視實習工場每位人員佔空氣體積之多寡而定,決定所提供之新鮮空氣應滿足表3-4需求。

        表3-     實習工場所需提供新鮮空氣之量

工作場所每人所佔體積

(M3)

5.7

5.7~14.2

14.2~28.3

25.3以上

每分鐘每人所需新鮮空

氣體積(M3)

0.6

0.4

0.3

0.14

    範例:有一實習工場,其空間尺寸:

25 m,寬10 m,高4 m,平日實驗學生人數30人,最大日之實驗學生人數50人,卻利用全面換氣裝置提供新鮮空氣,則該實習工場需最小之通風量為何?

說明:工作場所總有效氣積為

25m×10m×4m1000m3

最大日實驗學生50人,實驗場所每人所佔體積為:

          1000 m3/50人=20 m3/

由表3-4查得,每分鐘每人所需之新鮮空氣體為0.3m3故實習工場所需之風量為:

0.3 m3/人一分×50人=15 m3/min

於長邊處每5公尺裝置一台風扇,每台風扇之送風量為:

15 m3/min/53 m3/min

註:()風扇應選級數低,避免噪音干擾。

()有效氣積指高度在4m以下之空間。

局部排氣通風通常使用排氣櫃設備防止毒性化學品及放射性物質停留在室內,設置位置應考量遠離實習工場主要出口以策安全,於置於較偏僻角落,以減少人員與物品在排氣櫃前交通量及減輕因交通量增加對排氣櫃正常運作之影響。排氣櫃台面(櫃內)材質須耐腐蝕、抗衝擊,如為具有產生壓力或反應性之實驗,櫃門玻璃窗更應採強化安全玻璃或防爆玻璃。至於排氣風速要求全開平均為0.37m/s,毒性為0.5m/sisotope0.6m/s

三. 化學品貯存系統

使用化學藥品之原則,宜以統一集中保管分類使用,並注意依各種藥品特性加以安全化考量設置化學藥品櫃(或藥品室),其設計宜注意事項:

(一) 排氣通風良好。

(二) 防爆型。

(三) 消防感知自動滅火器。

(四) 分類藥品區隔。

(五) 易燃、易爆、劇毒物應為隔離專用之貯存場所。

(六) 劇毒物質依毒管法規定管理(如標示、偵測、警報),其詳細於第四章化學品管理作介紹。

四. 實習工場供氣系統

供氣系統安全考量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壓縮空氣,瓦斯管線應耐壓測試。

(二) 氣體鋼瓶房之設計。

一般實習工場各種氣體使用雜,其管理安全宜注意:

(一) 防爆性。

(二) 排氣裝置。

(三) 鋼瓶固定架。

(四) 氣體管線應耐壓試漏測試及標示。

(五) 氣體偵測警報裝置。


種氣體使用雜,其管理安全宜注意:

(一) 防爆性。

(二) 排氣裝置。

(三) 鋼瓶固定架。

(四) 氣體管線應耐壓試漏測試及標示。

(五) 氣體偵測警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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