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泰高中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認證考試、取得合格本土語言教師資格獎勵辦法
(經11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說明:
一、目的:因應111學年本土語言納入必修課程,為穩定本土語言課程教學,提供課程合格師資來源,特別制定本辦法,鼓勵校內教師參與各種本土語言認證考試、參加相關師資培訓,以取得合格本土語言任教資格。
二、主辦單位:教務處
三、參加對象:全體教師
四、辦法說明:
1. 依據現行教育局對本土語言師資之解釋,取得各語言認證中高級(B2)之正式教師,得以在年限內任教(實際標準、任教年限依後續教育局指示),修畢學分取得本土語言合格教師證者,有長期任教之資格。
2. 各大專院校目前設有兩種培訓體制:
本士語言認證衝刺班;各大專院校辦有街刺班,以取得語言認證中高級 (B2)資格為目標,利用 3-4個週末密集培訓。教務處編有預算,提供部分補助,鼓勵教師申請。
本土語言學士後學分班:由各大專院校辦理,為期約1年,週未上課,以取得本土語言教師證為目標。修畢學分及通過語言認證後,發與修畢師資職育教育證明書。學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始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得參加教育實習或教學演示,待教育實習及格或教學演示及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五、實施方式:
1. 凡有意願報考本土語言認證考試、參與本土語言師培培訓。且有需申請進修補助費用之教師,需事先向教務處提出中請(附件一),由國文科主任彙整後,將參加人員名單呈報校方,以作為後續進修補助依據。
2. 人員通過考試、取得本土語言教師證後,請影印語言認證成續單或教師證書,交至教務處國文科存查,並由國文科主任提出相關獎勵。
六、獎勵方式:
(一)通過教育部、成功大學閩南語語言認證之教育人員
1. 通過中高級(B2),嘉獎一次
2. 通過高級、專業級(C1、C2),嘉獎兩次
(二)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
1. 通過中級者,嘉獎一次
2. 通過中高級者,嘉獎兩次
(三)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語言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 通過中級者,嘉獎一次
2. 通過高級者、薪傳級者,嘉獎兩次
(四)取得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合格教師資格之教育人員(取得本土語言正式教師證書),記小功一次。
(五)語言認證同一級別之獎勵,以一次為限;通過語言認證與取得合格教師證得分開奬勵。
七、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