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中市僑泰教育基金會急難救助申請辦法
109/12/28 修訂
依據:依據財團法人臺中市僑泰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教育基金會)第二條
宗旨規定,辦理之。
一.目的:為發揮人饑己饑之仁愛精神,以協助本校師生家境清寒、家庭變
故或鄰近社區清寒人士。
其辦理相關業務如下:
(一)凡本校暨進校學生,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需要救助者。
(二)本校教職員同仁家庭突遭變故,需給予慰助者。
(三)學校鄰近社區人士,家境清寒,需給予救助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須經教育基金會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及議決;但須有
過半數教育基金會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始可行之。
二. 運用:
(一)每年申請支付金額,以該年度教育基金會之預算及財團法人臺中市教
育基金會監督準則為原則,辦理之。
(二)救助金額區分為四等級:A級(由教育基金會召開臨時會議議決),
B級(貳萬元),C級(壹萬陸仟元),D級(壹萬貳仟元)。
三.申付辦法:
(一)申請B.C.D級案件者,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表格,陳述事實及證明文件,
(表格由教育基金會提供),經基金會審查核可後,即可支付。
(二)每位學生每年申請一次為限。
(三)社區申請同案件者,一年一次為原則。
四.本辦法經財團法人臺中市僑泰教育基金會開會討論、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