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學校相關之因應Q&ANII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提供 資料來源:http://www.nii.org.tw/Profession/Qna/12 Q:學校可以公告成績單、獎懲或榜單等事項嗎? 新聞中的事實是榮譽榜的比賽得獎公告,對於被公告的學生來說應該是充滿自信與值得驕傲的事,但學校仍然為免違反個資法,而以圈圈替代學生名字,這樣的做法是否妥適,是否一定要以不公布全名的方式處理公告事項,才是符合個資法的作法呢? Q:在網路上(例如:臉書)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A(參考見解) : 按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資料(例如照片、影片或電話),於網路上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尚無本法之適用。 但是,若上述行為有侵害民眾隱私者,受害人仍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Q:學生的校服上如繡上姓名、學號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A(參考見解) :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行為,有關學校要求學生於制服繡上姓名、學號,尚未涉及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故無個資法適用與否的問題。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0300號函 Q:學校是否可以將成績單直接寄到家中給學生家長? A(參考見解) : 學生在校的學習過程、相關資格、考試訓練考核及成績,以及老師所給予的評分評語等或考試成績紀錄等,均屬於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的『學生(員)、應考人紀錄』(C○五七),凡屬於個人資料之內容,則其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過程均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將學生的成績單寄到家中給家長,應分就幾種不同的情況來討論。 若學生未滿20歲,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民法第 1086 條等規定,父母係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得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其能力之不足,也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為法律行為,故學校將學生的成績單直接寄到家中給家長,應屬於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且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之規定「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因此學校有義務將學生的學期評量成績結果提供給家長。(民國103年國民基本教育延伸至高級中等學校,高中生學生之成績將可為相同解釋) 若學生為大學以上之在校生,通常大一、大二之學生,年紀仍未滿20歲,因此父母親可基於親權行使之目的向學校請求子女學習相關成績或獎懲紀錄。但若學生年齡已屆滿20歲,屬於法律上所定義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主張個人之權益,因此學校在未取得學生的同意下,不宜逕自將學生的成績單直接寄給家長,避免構成目的外利用或是超出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的可能。 Q:外國人在台短期進修或者留學,是否也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 A(參考見解) : 只要是在我國境內所進行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無論對象是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均受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 Q:個人資料蒐集的管控重點為何? A(參考見解) : 依我國個資法,個人資料蒐集之三個基本管控重點,一是個資蒐集不逾越特定目的、二是個資蒐集須符合個資法有關蒐集之法定要件、三是個資蒐集須履行當事人之告知義務。 二、個資蒐集須符合個資法有關蒐集之法定要件 三、個資蒐集須履行當事人之告知義務 若是從第三人處取得當事人個資,則應於處理或利用之前告知(個資法第9條),告知內容與直接取得個資者一致,但多了「告知個人資料來源」這一個項目。 Q: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會有哪些相關責任? Q: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會有哪些相關責任? (一)民事賠償責任: 2.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個資法 第28條第2項) 3.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4. 損害賠償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個資法 第31條) (二)刑事責任: 1.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 第41條第1項) 2.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 第41條第2項) 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 第42條) 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個資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個資法 第4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