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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教學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配套措施3 學生生涯規劃與國民素養提升

方案3-3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

壹、緣起

   1985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ENESCO)第4次國際成人教育會議宣言中,提出「學習權」的概念:學習權是以個人為主體,透過適當的學習情境和學習活動,充分發展個人潛能,以記錄歷史、創造歷史的一種基本人權。既是基本人權,則「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已獲得普世價值。我國「教育基本法」中,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積極意義,已作出明白的宣示,如第三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第五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以法律定之。」

   盱衡今日,因為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加速貧富的差距,造成靠教育而帶動的社會階層流動趨緩,城鄉差距過大,因此,弱勢族群的教育應該受到更多的關注與照顧。教育部自2008年起推動「學習扶助方案」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協助高中各類弱勢學生,實施補救教學,初步已顯現成效。而後期中等教育階段,正待進一步的規劃類此扶助方案,俾能銜接,使目前政府正積極推動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項配套措施,更為周全完備。

貳、目標

一、縮短高級中等學校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

二、全面提供弱勢家庭低成就子女學習扶助,藉由教育成就促進社會階層流動。

三、秉持以服務提升生命價值,實現關懷及扶助弱勢之奉獻精神,以奠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基礎。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三、執行單位: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肆、扶助對象及資格

  一、以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予學習扶助:

  (一)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文、數學任一科列為「待加強」。

(二)任一次學業成績定期考查之學科成績不及格,且在同一年級中為後百分之二十五。

(三)前一學期學科成績不及格,且在同一年級中為後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學校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學校。

(二)離島地區之學校。

 二、教育部為配合政策提升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特定學科能力及教師教學品質,得專案另定扶助對象及資格實施扶助。

伍、辦理期程

    一至三年級全面實施。

陸、辦理原則

 一、寬編經費,專款專用

(一)由中央政府每年編列預算,並視籌編之財源核定辦理之數量。

(二)本於專款專用原則,本項經費悉數運用於扶助弱勢學生之課業輔導。

 二、激發動機,因材施教

(一)各校依照類群科,研擬扶助弱勢學生之具體措施並落實執行。

(二)教學人員多方分析與診斷學生學習低成就之成因,發展有效之補救教學策略。

(三)慎選具備高度教育專業與熱誠者施教,輔導學生,激發學習動機,獲得成就。

 三、放寬限制,落實關懷

 (一)對弱勢學生之資格,考慮其實際需求從寬認定。

 (二)因地制宜,適度增加特殊地區或原住民集中區域之扶助學生人數。

 四、課外輔導、自願參加

(一)各校利用課外時段輔導為原則,並以校內場地為優先。

(二)學生以自願參加為 原則,不得有強迫之情事。

柒、實施方式

一、行動策略:

 ()教育部:訂定實施本方案之補助要點,並循預算程序編列所需經費。

(二)直轄市、縣(市) 府:依本方案及補助要點,督導本方案辦理情形。

(三)高級中等學校:建立學習成就低落學生資料,安排教學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以最適當的教學方法扶助學生,並定期檢核學生期初及期末之學習情形。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校上網填報補助學生人數及所需經費,經教育部審查核定後,循行政程序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學校獲高中或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補助者,應運用該補助款,參照本方案辦理弱勢學生學習扶助,不得依本方案重複申請。惟經費不足者,學校得檢附優質化申請資料,向教育部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之補助。

(三)學生之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例如原住民課業輔導等)者,不得再依本方案予以扶助。

三、教學人員依下列順序優先聘兼之:

(一)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

(二)高級中等學校退休教師。

(三)高級中等學校儲備教師:指具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且未受聘為學校教師者。

捌、經費來源

  一、本案所需輔助經費由本部編列,其補助標準另以注意事項訂定之。

  二、接受本方案經費補助學校,每一學年視辦理情形,得再行提出申請。

玖、督導考核

 一、為瞭解各校執行本方案之情形,本部定期派員赴各校實地訪視,以深入瞭解各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二、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方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資源補助。

 三、對於推動及執行本 方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報請敘獎,以資鼓勵。

拾、預期效益

一、提升高級中等學校弱勢學生基本學習能力,縮短學習成就落差。

 二、現職教師發揮教學專業,引發學生學習動機,提高教學成效。

 三、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投入教育現場,貢獻專業知能。

 四、學習成就低落之弱勢學生得到照顧,體現教育正義。

五、直接提高弱勢家庭低成就學生學習動,間接降低輟學率及青少年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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