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106.06.06 行政會議通過

106.06.30 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私立僑泰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職員工人事獎懲事件暨討論、建議重大人事問題,特設立「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

第二條   人評會由委員九人組成,校長、副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各一級單位主管中聘任一人擔任,職員2人擔任,由校長擔任人評會主席。

人評會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人評會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校長擔任主席。

人事主任為人評會執行秘書兼會議召集人,負責提供相關法令及各項紀錄、文件之保管、製作。

人評會之開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為通過;原則上主席不參加表決,但可否意見相同時取 決於主席。

第三條   人評會委員之聘期,當然委員依其職務之聘期,聘任委員聘期為一學年,並得續聘之。

第四條   人評會之職掌:

一、職員工記功、記過以上獎懲案件之審議。

二、職員工資遣案件之審議。

三、職員工停職、免職案件之審議。

四、校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重大人事問題之討論、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審議項目如下:

 一、職員工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列為丁等。應予解聘之審議事項。

1.職員工挑撥離間或誣告濫告,情節嚴重,經疏解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2.廢弛職務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3.曠職連續達三日或一學年內累計達六日者。

4.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二、其他有關職員工解聘、停聘及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第六條   人評會對評議事件如有疑義,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如評議事件涉及停職、免職案件,人評會應指定期限由當事人提出答辯書,或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事實。當事人如未提出答辯書或列席陳述意見,人評會得逕為決議。

第七條   人評會對牽涉刑責之評議事件,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之偵審,人評會之決議原則上不受司法、警察機關偵審結果之影響。但評議事件應以刑責是否成立為斷者,人評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 

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第八條   人評會委員對評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委員為接受評議事件之當事人。

二、與己身有利害關聯之事件。

三、委員現為或曾為被評議事件當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如應行迴避人員致造成人評會無法開議時,人評會主席應另聘臨時委員始得開議,事畢臨時委員應即解除職務。

第九條   參與人評會會議人員,應嚴守秘密,違者,如係委員應解除職務,如係列席人員或臨時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議處,並不得再被聘為人評會委員。

第十條   人評會之開會應作成記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人評會如為懲處之決議,應於七天內作成決議書並將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其單位最高主管。

當事人對決議事項如有異議,應於接獲決議通知書後七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直屬單位最高主管提出申覆,逾期該決議事項即為確定。

單位主管接獲申覆書後,應於七天內提報人評會再為審議。經再決議案件即為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有關職員工獎懲標準,依據本校「職員工獎懲辦法」暨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起實施。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