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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組 / 社團活動法規 / 補充規定

OO高級中學學生社團活動補充規定(參考範例)
壹、依據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貳、審議小組
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小組,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OO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含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由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獎懲、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資格及其他重要事項等相關事宜,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參、社團之類別
肆、社團之成立、停止運作及解散
伍、社團之組織(含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幹部等)
陸、社團選社及轉社規範
柒、社團之財產、經費收支管理及收退費基準
捌、校內、外社團活動辦理
玖、社團之公告
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學務處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召開社團審議小組會議修訂調整之。
本計畫經學務會議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以上各項建議列入項目,各校得依屬性、規模、特色等參考綜合活動學科中心學生社團管理輔導實施要點增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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