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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對象(報檢資格)

報檢資格 請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一、丙級、單一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一般職類:報檢人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二、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職類

1.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2.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3.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4.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5.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6.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7.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8.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9.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0. 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1. 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12.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三、外籍人士、大陸地區配偶或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者、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探親就學、無戶籍國民、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等報檢資格及注意事項:(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一)外籍人士: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

(二)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持有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不可至軍事單位報名及進行學術科測試)。

(三)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 報檢注意事項(詳情請參考110簡章P103)

 

四、其他報檢資格及審查規定

()學科或術科成績保留(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規定

1.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411日起失其效力。但前已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報檢人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時必須於報名時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一般報檢人,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影本,必須有分數或及格文字,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技檢中心網站首頁\資訊查詢\術科單位及成績查詢、補發成績單及證照費繳費單列印(https://www.wdasec.gov.tw/)

()參加技能()競賽得申請免術科測試者規定如下(附件1~3)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但報檢人如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視同一般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1.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2.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3.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五、學歷證明:

()持本國學歷證件限檢附中文版影本。

()持國外學歷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影本)1份。(國外學歷認證問題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23432888913)

()持大陸地區學歷:應檢具大陸原文畢業證書影本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採認公文證明影本各1份。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採認請洽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請洽教育部。

()學歷證明可採學校制式格式或報名表背面格式(附件27-1學歷證明書)填寫。

()使用學生證為在學證明時,需檢具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有報檢人姓名和蓋滿註冊章(應蓋到當年度當學期章戳),註冊章未(免)蓋或無法蓋者,應檢具學歷(在學)證明書,佐證當梯次報名時的修業狀況。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7條及第8條申請乙級或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具有同等學力證明者」規定,指申請人須具有教育部所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六、工作經歷證明:

()檢附由投保之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另學會、協會、補習班等相關單位除檢附服務單位所開立之工作證明,應須檢附勞保投保明細。

1. 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站https://gcis.nat.gov.tw查詢)

2. 中醫診所停歇業部分,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或逕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科等相關單位。

3. 工作經歷證明開立之單位營業登記項目(或職業工會成立宗旨)需與報檢職類性質相關。

註: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相關規定https://www.bli.gov.tw/0021983.html

4.若因職業工會不開立工作證明,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證明並說明職業工會不開立工作證明之文件切結代替。個人工作切結書格式請至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驗試務資訊網(https://skill.tcte.edu.tw):報名專區/簡章及相關表件下載/個人工作切結書列印。

()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日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並個別開立工作證明。公職工作年資認定,以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之工作年資(與報檢資格相關之工作內容)方能採計。

()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迄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可採服務單位制式格式或報名表背面格式(附件27-2工作證明書)填寫。辦理單位並得視實際審查需要通知報檢人補繳其他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紀錄..等。如有不實,出證機關之承辦人、主管人員及申請人,均應負法律責任。

()服役期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有專長證明文件者(如技術經歷證明文件或退伍令上所註記之專長),其年資可予採計。

七、報檢年齡認定: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之日期為止。

八、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計算至受理檢定報名當日為止。

九、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報名時得向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學、術科測試時間延長百分之二十。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附件6)」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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