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15 年「青漫獎」報名簡章
壹、目的:
為促進國內漫畫產業發展,文化部每年持續辦理國家級獎項「金漫獎」,獎勵優秀漫畫家及相關從業人員;為進一步向下扎根培育臺灣漫畫創作人才,爰辦理「青漫獎」,期望透過青少年漫畫創作競賽,鼓勵青少年接觸臺灣原創漫畫,獎勵及培育青少年漫畫創作人才。
貳、主辦單位:文化部(以下稱本部)。
參、報名日期:115 年4 月27 日至同年10 月2 日止。
肆、報名參賽資格:
- 一、 團體組
- (一) 參賽者應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各縣市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及七技前三年、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 (二) 應以學校(含實驗教育機構,以下同)為單位進行團體報名,每組應有2 名以上參賽學生,並至少有1 名指導教師。
- 二、 個人組
- 參賽者應為以下身分其中之一:
-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各縣市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及七技前三年、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 (二) 出生日期為中華民國97 年1 月1 日至99 年12 月31 日(含當日)之中華民國國民。
伍、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團體組由學校代表報名、個人組由參賽者自行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填寫參賽資料,並檢具以下報名資料上傳至網路報名系統:
- 一、報名表。
- 二、參賽切結書暨著作財產權授權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如報名團體組,團體內每一位參賽學生皆須繳交)。
- 三、參賽作品電子檔:團體組請以「學校-作品名稱」進行命名,學校及單位請填寫全名,勿使用簡稱;個人組請以「姓名-作品名稱」進行命名。
- 四、身份證明檔案:團體組應繳交每一位參賽學生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掃描檔;個人組應繳交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掃描檔,若參賽者非在學學生則免繳交學生證資料。
陸、作品內容與規格:
- 一、應為原創漫畫作品(團體組應由參賽學生共同進行創作),主題、色彩無限制,惟需說明使用「手繪」或「電繪」進行創作,且使用「電繪」者須註明所使用之軟體。
- 二、參賽作品應未曾獲獎、公開發表或出版(含自媒體),禁止使用生成式AI 創作或以二次創作作品參賽,且不得有抄襲、頂用他人名義參賽或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 三、繳交作品規格:
- (一) 參賽作品一律以電子稿件繳交,若為手繪作品,請繳交高清晰度掃描電子檔,勿使用相機翻拍。稿件檔案須為RGB 色彩模式、解析度300dpi 以上之完整頁數PDF 檔案,如規格不符則無法進入評審。
- (二) 團體組參賽作品形式可為頁漫或條漫,惟須符合下列規範:
- 1. 頁漫:作品總頁數16-48 頁、作品尺寸A4(即210mm*297mm),橫直不拘,不限格數。
- 2. 條漫:作品總格數50 格(含)以上、作品尺寸之寬度為800px、總長度以不超過250,000px 為原則。
- 3. 無論頁漫或條漫皆須為單篇完整故事。
- (三) 個人組參賽作品形式可為頁漫或條漫,惟須符合下列規範:
- 1. 頁漫:作品總頁數1-4 頁、作品尺寸A4(即210mm*297mm),橫直不拘,不限格數。
- 2. 條漫:作品總格數20 格(含)以內、作品尺寸之寬度為800px、總長度以不超過100,000px 為原則。
柒、評審方式及標準:
- 一、本部將邀請國內資深漫畫家、編輯及相關從業人員擔任評審委員,評審出獲獎作品。
- 二、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就參賽作品之原創性、故事性、繪畫技巧、完整度、創意表現等綜合考量。
捌、獎項及獎勵:
- 一、 團體組計20 個獎項、個人組計20 個獎項,總獎金123 萬元:(單位:新臺幣)
- 類別 獎項 獎額 獎金/組(名) 其他
- 團體組
- 金獎 1 組 15 萬元 每組頒給學校獎牌1 面、指導教師及學生獎狀各1 紙
- 銀獎 3 組 10 萬元
- 銅獎 6 組 5 萬元
- 優選 10 組 2 萬元
- 個人組
- 金獎 1 名 5 萬元 頒給每名學生獎狀各1 紙
- 銀獎 3 名 3 萬元
- 銅獎 6 名 1 萬5,000 元
- 優選 10 名 5,000 元
- 二、獲獎者須依規定填寫、繳交獎金領據,團體組之獎金由該組學生自行分配,須於報名表先行填具獎金分配比例。
- 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如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須扣取百分之十,惟扣繳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 元者,免予扣繳。
- 四、獲獎學生之學校校長及指導教師,另由本部函請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優予辦理敘獎。
- 五、每位報名參賽成功之參賽者皆可獲本部頒發之參賽證明。
- 六、本部暫定115 年12 月公告獲獎名單,並於116 年1 月辦理頒獎典禮,實際日期、地點以本部公告及書面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