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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114-2高中職一、二年級期末學期成績處理程序

教務處 | 2026-06-29 11:25 | 481

📢 公告


重要提醒:

※如逾核對成績期程,將不受理成績更正,請同學留意自身權益。

※依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5 條,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如需辦理請假者,依生輔組程序辦理。

一、114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職三年級期末考及學期成績處理時程


二、如定期考需辦理請假者,依生輔組程序辦理

臺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第九點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且最遲於三日內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有下列事項請導師於定期考試前三日向教務處報備)

(一)請公假、婚假、重大傷病、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或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喪亡或特殊事故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定期考試期間,請病假(檢附醫生診斷證明)及有特殊原因請假,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且教務處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者,其成績超過60分部分,以60+(補考成績60)*60%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四)無故缺考或請假未通過者,不得申請補考(含一般事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如有特殊事由無法參加該次定期考查之補行考試且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採其他方式評量之,並適當調整該生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

三、成績查詢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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